《拉薩市公租房管理辦法》7月1日起施行

导语 为完善拉萨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拉萨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管理办法》

  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拉萨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拉萨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押金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公租房租金由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月收取,并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公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年,但不得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煺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腾煺手续。

  承租人转借转租公租房

  出租人有权收回

  办法规定,如果房屋承租人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叁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的﹔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房屋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房屋出租人有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另外,办法还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煺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煺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张雪芳 曹磊)

  已享受廉租房家庭 不能申请公租房

  今年7月1日起,拉萨市开始施行《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家庭或单身人士隻限申请一套公租房,而且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一、具有拉萨市户籍或者持有辖区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証明,并在拉萨市居住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拉萨市平均工资﹔

  叁、申请人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申请时未享受当地除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办法还提到,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需向初审单位提供申请书、户籍証明、居民身份証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証明、劳动合同和收入証明、住房情况証明、婚姻状况証明及其他材料。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復审单位。復审单位将復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家庭信息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及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主动向復审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此外,管理办法中明确,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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