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有哪些?让小编为你解答。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 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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