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部门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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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第三章 公开行政许可类事项
第一节 车管业务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且出厂日期未满二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九)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行驶证;
(六)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七)转入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变更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变更整车的,提交整车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四)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交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复印件;
(五)变更使用性质,提交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的证明;
(六)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变更所有人的,提交公正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九)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非免检整车);
(十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车辆标准照片。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机动车停驶、复驶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六、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五)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六)海关监管车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七)属于异地委托报废的,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八)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七、补换领机动车牌证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
八、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机动车委托检验
1、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受托地)。十、《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十一、初次申领驾驶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5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1张张贴在培训记录上;32mmX22mm的3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五)经驾校培训的,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十二、增驾驾驶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5张(其中规格为48mm 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1张张贴在培训记录上;32mmX22mm的3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五)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六)经驾校培训的,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十三、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
十四、驾驶人身份信息变化换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十五、驾驶证转入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十六、驾驶证换证、补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3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十七、注销驾驶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由监护人申请注销的,还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
十八、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 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十九、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需提交);
(四)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公证部门的翻译文本;
(五)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二十、香港驾驶证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
(一)填写《香港居民免试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护照及复印件;
(四)香港驾驶执照及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22mmX32mm电子文档。
二十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二十二、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第二节 车管业务办事程序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 →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辖区内转移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转出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三)转入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
三、机动车变更
(一)车身颜色、车架变更登记
变更前:登记审核岗
变更后: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发动机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三)整车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六)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名称变更登记
1、转出本辖区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
2、在本辖区内的变更登记: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七)辖区内住址、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八)重新打刻原号
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注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五、机动车停驶、复驶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六、机动车注销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七、机动车牌证换、补发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三)补、换领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八、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九、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 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时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在受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办事的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十、《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
牌证管理岗
十一、初次申领驾驶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科目一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一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制准考证明)→受理岗(科目二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二成绩录入)→受理岗(科目三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三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确定档案编号)→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十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受理岗(信息录入、科目一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一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制准考证明)→受理岗(科目二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二成绩录入)→受理岗(科目三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三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确定档案编号)→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十三、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档案岗(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十四、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变化换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十五、驾驶证转入换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确定档案编号)→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十六、驾驶证换证、补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十七、办理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的:档案岗(信息录入)→领导岗(审核)→受理岗(发放注销通知书)→档案岗(归档)
十八、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受理岗(科目一、三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一、三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录入档案编号)→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十九、持境外驾驶证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受理→科目一考试(不须考科目一的除外)→科目二考试(不须考科目二的除外)→科目三考试(不须考科目三的除外)→受理→发证
二十、香港驾驶证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十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十二、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受理岗(信息录入)→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十三、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年度体检证明
受理岗(审核资料)→档案岗(信息录入并打印受理回执)
第三节 车管业务办事指引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刑侦验车点验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免检车辆除外);
(三)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四)安装、固封号牌,照相;
(五)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刑侦验车点验车(转出车);
(三)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四)转出和需换牌的拆卸原号牌;
(五)需要换牌的安装、固封新号牌,照相;
(六)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转出的领取机动车档案。
三、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车架变更登记
1、变更前申请,领取《准予变更通知单》;
2、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刑侦验车点验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4、变更后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5、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车身颜色变更登记
1、变更前申请,领取《准予变更通知单》;
2、变更后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3、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整车变更登记
1、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刑侦验车点验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除外);
3、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4、安装、固封号牌,照相;
5、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发动机变更登记
1、刑侦验车点验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2、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3、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1、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2、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
1、拓印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刑侦验车点验车;
3、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4、拆卸原号牌;
5、领取机动车档案;
6、90天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七)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名称变更登记
1、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2、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辖区内住址、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1、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1、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2、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注销登记
1、属于报废的机动车交予有回收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
2、拆卸号牌,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因故属于异地解体的,到报废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3、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4、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六、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七、机动车牌证的补、换发
1、受理,领取《受理凭证》;
2、属补、换号牌的,安装、固封号牌;
3、属补、换证件的,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机动车停驶、复驶
1、停驶的拆卸号牌;
2、提交《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复驶的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固封号牌。
九、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取得《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2、凭《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委托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
3、向委托地车管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初次申领驾驶证
1、受理;
2、约考科目一,进行科目一考试;
3、领取《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4、约考科目二,进行科目二考试
5、约考科目三,进行科目三考试
6、领取驾驶证。
十一、增加准驾车型
1、受理;
2、约考科目一,进行科目一考试(不须考试的除外);
3、领取《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4、约考科目二,进行科目二考试(不须考试的除外);
5、约考科目三,进行科目三考试(不须考试的除外);
6、领取驾驶证。
十二、驾驶证转入换证
1、受理,领取《待办凭证》;
2、领取驾驶证。
十三、驾驶证损毁换证、遗失补证
1、受理,领取《待办凭证》;
2、领取驾驶证。
十四、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
1、受理;
2、需要考试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领取预约考试凭证;
3、需要考试的进行科目一、三考试;
4、领取驾驶证。
十五、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
2、需要考试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领取预约考试凭证;
3、需要考试的进行科目一、三考试;
4、领取驾驶证。
十六、驾驶证有效期满、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1、受理;
2、领取驾驶证。
十七、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换证
1、受理;
2、领取驾驶证。
十八、驾驶证注销
1、受理;
2、领取《注销通知书》。
十九、驾驶人满分复考
1、受理;
2、预约科目一、科目三考试,领取预约考试凭证;
3、进行科目一、三考试;
4、领取驾驶证。
二十、驾驶人提交年度体检证明
1、受理;
2、领取《受理回执》。
二十一、香港居民免试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
2、领取驾驶证。
第四节 车管业务办事期限
一、 机动车注册登记
国产机动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进口机动车自核查公安部数据成功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二、 机动车转移登记
自车主办妥交易证明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三、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登记: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二)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身车架登记:
变更前办理工作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变更办理工作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三)申请更换整车变更登记: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机动车停驶、复驶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注销登记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补、换领机动车牌证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换、补领行驶证的,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换、补领机动车号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领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初次申领驾驶证
(一)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三)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四)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一)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三)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四)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四、驾驶人身份信息变化换证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驾驶证转入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六、办理驾驶证损毁换证、遗失补证业务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换、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七、注销驾驶证
受理后当天办结。
十八、持军队 (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
不需考试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需考试的科目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九、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所需考试的科目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香港驾驶证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章 公开便民服务类事项
第一节 《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六项便民服务承诺》
(一)各市(州)、县(市、区)车辆管理所实行每周六(法定节日除外)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检测业务;车管窗口工作日实行延时服务和业务当日办结制。
(二)在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机动车安检机构等场所推行免费导办服务。
(三)2012年6月1日起,推行机动车驾驶学员网上自主预约考试。
(四)13类车/驾管业务可通过四川公安交警远程便民服务中心“966669”电话申请办理,邮政人员送件上门:
1.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领;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领;
3.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领;
4.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领;
5.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变更换领;
6.机动车号牌遗失补领;
7.机动车号牌损毁换领;
8.机动车行驶证遗失补领;
9.机动车行驶证损毁换领;
10.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遗失补领;
11.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损毁换领;
12.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的变更换证;
13.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备案。
(五)对通过四川公安交警远程便民服务中心“966669”服务电话备案了手机电话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发送免费短信,提醒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提交体检证明、车辆定期检验、车辆注销等业务,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法规政策调整变化和重要路况等信息。
(六)2012年9月1日起,群众可通过全省邮政营业网点办理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业务,进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缴纳罚款
第二节 全面推行“你说我办”服务
所有车管业务表格全省统一规范,由办事群众口述,车管业务受理岗将相关信息录入,并经系统打印出统一纸质表格,群众只需签字确认即可办理车管业务。
第三节 其它服务
公开一站式一窗式服务、4S办牌办证、检测社会化、上门服务、首问负责、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三章 公开车驾管理岗位工作纪律
第一节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九个严禁”》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
(三)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
(五)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
(七)严禁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
(八)严禁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
(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定机动车检测、体检、照相或者推销产品。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聘用人员违反的,予以解聘。
第二节 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节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全省公安车管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与群众争吵,抛甩证件,在办证大厅、考试岗位、查验岗位吸烟的,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二条 为未按规定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的,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三条 篡改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系统数据,将考试不合格数据改为合格的,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处理,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四条 有以下3种情形的,一律暂停考试业务:2012年6月底前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未使用场考设备的,2012年12月底前汽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未实现计算机评判与人工评判相结合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暂停车管所考试工作,由总队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民警进行考试,考试费用由执行考试任务的车辆管理所收取。
第五条 违反规定为有关部门代把关、代收费,属个人行为的,责任人调离岗位;属组织行为的,作出决定的组织负责人调离岗位。
第六条 业务考试不合格的,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发生严重集体违规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业务工作由总队安排其他车辆管理所民警负责办理。
民警违反上述规定除调离岗位外,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